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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館藏暨空間設備資源借用辦法

97年11月19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

98年11月23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99年4月20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100年4月07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101年5月4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101年11月6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106年5月18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107年10月30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111年5月31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113年5月29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

 

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各項館藏暨空間設備資源主要供本校教職員工生使用,且基於資源共享理念,在不影響本校師生權益前提下,適度對外開放使用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借書應憑本人借閱證親自辦理,規定如下:

一、借閱證申辦:

(一)編制內教職員工(含約聘教學人員)暨正式學制學生:憑本校核發之識別證、學生證辦理借閱;已報到尚未註冊之準研究生,經系所主管核可,得憑身分證件申辦

(二)非編制內教職員工(含退休教職員工):憑借閱證申請單檢附證明文件辦理。

(三)校友、學分班學生、志工:憑借閱證申請單檢附證明文件辦理,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三千元(退證時無息退還)。

(四)館際合作借閱證:根據雙方簽訂之合作協議書或約定辦理。

二、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,違反者,本館得停止其借書權六個月。

三、借閱證如有遺失,應立即向本館辦理掛失。如因未掛失而發生冒用情事,應自負第五條、第六條相關賠償之責。補發本館核發之借閱證,須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二百元。

四、委託代借服務:限教師、身心障礙讀者申請,委託者須填具「委託代借申請表」並檢附教職員工生證件及受委託者之證件方得辦理。

第三條 本館各類型讀者之借書、預約冊數及期限規定如附表,惟館藏借出前已有其他讀者預約,借期一律縮短為十四日(視聽資料、電子閱讀器仍維持原借期)。

第四條 限制館內閱覽

凡珍貴圖書(含套書)、特藏資料、教師指定參考書、參考工具書、博碩士論文、期刊、學報、報紙等限制館內閱覽之資料,經指定為限制館內閱覽之資料不得外借。

第五條 逾期

一、讀者借閱館藏資料未如期歸還者,以每件逾期天數累加計算停權日數;採時段借閱之館藏資料每逾一小時以逾期一日計算停權日數。

二、若讀者有離校或借閱需求,得以將停權日數折算為滯還金(以一日新臺幣五元計),最高以每件新臺幣三百元為限。

三、電子書閱讀器未如期歸還者,一律將逾期日數折算為滯還金(以一日新臺幣一百元計),最高以新臺幣三仟元為限。

四、非本校教職員工生且未繳納保證金之讀者如有逾期情事,一律課以滯還金。

五、讀者如有借閱館藏逾期未還、被停權或滯還金未繳,不得另借他書。

第六條 遺失、毀損賠償

凡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、毀損時,須向本館報失,並於報失日起算九十日內完成賠償手續。

遺失、毀損之賠償,應以下列方式為之:

一、圖書賠償以原書相同或較新版本之新書為原則,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。

二、視聽資料賠償應以涵蓋原館藏授權範圍之版本賠償;設備賠償應以同廠牌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賠償。

三、無法依前項方式賠償時,依下列原則以金錢賠償之:

(一)依本館採購價格之兩倍計價。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採購價為準。

(二)非價購之館藏資料(含附件)每件賠償金額為新臺幣四百元。

四、逾期報失、逾期賠償、取消報失:

(一)逾期報失: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報失日止。

(二)報失後逾九十日辦理賠償: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報失後第九十一日起至賠償日止。

(三)報失後找到原書取消報失:視同還書,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還書日止。

五、已辦理賠書(款)後又找到原借圖書者,不得主張退書(款),原借圖書則歸借書者所有。

第七條 續借

如讀者無違規或停權情事,其外借圖書無其他讀者預約,得於到期日前七日內(教師十日內)辦理續借,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到期日。

第八條 預約

一、讀者欲借之館藏如已被他人借出,可自行於線上辦理預約。

二、預約館藏到館後,本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讀者,逾時未取視同棄權,本館將依序通知次位預約者借書。

三、讀者預約之館藏逾時未取件,六個月內累計達五件者,停止預約權三十日。

第九條 本館空間暨電腦座位須使用「空間座位管理系統」辦理線上預約(十四日內)或當日現場登記,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,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棄權。六個月內逾時未報到次數累計達五次者,停止預約權三十日。

第十條 未依規定自行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停止其借書權六個月,並移請相關單位議處。

第十一條 教職員工離職、退休,學生畢業、休學或退學,須還清借書並繳清款項。凡未辦妥結清手續者,教職員工視為未完成離職手續,學生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。其他身分讀者退證前,須還清借書並繳清款項,連同借書證、保證金收據始得辦理退款。

第十二條 已借出之圖書資料如被列入教師指定圖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,本館得隨時要求讀者提前歸還,讀者應於接獲本館通知期限內歸還。

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

 

附表: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數量、期限及說明表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修正日期:111.5.31

編號

借閱件數

期限

讀者身份

圖書

電子閱讀器

視聽資料

跨校借閱服務

電子資源

借閱

冊數

借期(天)

續借(次)

預約/調借(冊)

借期(天)

續借

外借(件)

借期(天)

續借(次)

館合證(張 )

借期(天)

跨校平台借閱

1

專任教師(教官)、約聘教學人員、專案教師

80

90

10

30

7

1

5

14

1

1張/館

21

2

兼任教師

80

90

10

30

7

1

5

14

1

0

0

x

3

助教

80

90

10

30

7

1

5

14

1

1張/館

21

4

博士後研究員

80

90

10

30

7

1

5

14

1

1張/館

21

5

訪問學者、計劃專任研究助理

10

30

3

10

7

1

2

7

1

0

0

x

6

職員工(聘雇人員)

30

60

3

20

7

1

2

7

1

1張/館

21

7

博士班研究生

40

60

3

20

7

1

2

7

1

1張/館

21

8

碩士班研究生(含碩士在職專班)

40

60

3

20

7

1

2

7

1

1張/館

21

9

碩博士生(休學)、準研究生

10

30

3

10

7

1

2

7

1

0

0

x

x

10

大學生

30

30

3

20

7

1

2

7

1

1張/館

21

11

學分班學生(須繳保證金)

10

30

3

10

7

1

2

7

1

0

0

x

x

12

退休教職員工

30

60

3

20

7

1

2

7

1

0

0

x

x

13

校友(須繳保證金)

10

30

3

10

7

1

2

7

1

0

0

x

x

14

師培中心合作單位(須繳保證金)

10

30

0

0

0

0

0

0

0

0

0

x

x

15

館際合作單位

5

21/30

0

0

0

0

0

0

0

0

0

x

x

16

科技部專案計劃教師

不限

2年

2

0

0

0

0

0

0

0

0

x

x

17

志工(須繳保證金)

5

30

0

0

0

0

0

0

0

0

0

x

x

1.本校兼任(專案)教師、訪問學者、計劃專任研究助理、退休教職員工、師培中心合作單位請填寫申請單並檢具相關資料送交圖書館辦理,其有效期限以聘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為準。

2.本校特聘教授、名譽教授、約聘教學人員等由校務基金聘用之教師,借書權益比照專任教師(請向人事室領卡)。

3.校友如有館藏資料逾期未還或滯還金未繳時,由本館負責協助聯絡還書或繳款事宜,6個月後,校友仍未有回應時,校方得凍結保證金之退還。

4.館際合作單位、跨校平台借閱借書冊數/借期以5冊/21天為原則,實際依雙方協議或平台規定為準。

5.志工借閱另依「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志工招募與服務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
6.準研究生借書之有效期限至開學後兩週,如有借閱未歸還之圖書、罰款自動歸入新生學生證號資料檔內。

上架者:閱覽組(02)8674-1111 轉 68351~68352 發布日期:2024-05-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