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5月22日圖書委員會會議通過,107年9月1日校長核定後實施
111年11月8日圖書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,111年12月8日校長核定後實施
112年12月6日圖書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,112年12月22日校長核定後實施
第一條 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提昇服務品質,加強支援教學與研究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之申請人為本校專任教師(含研究人員)、博碩士班研究生(含碩士在職專班)。
第三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文獻應同時符合下列性質:
一、本館未有館藏之學術研究用書或文獻。
二、國內外圖書館所典藏之館藏。
第四條 申請人應以本人名義,透過「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」提出申請,並於備註欄中註明為「經費補
助」,或於取件時辦理補助程序。
符合前二條規定之申請人申請通過核准後,其館際借書與複印費用由本館核銷支付;但其相關之
圖書滯還金、遺失賠償金皆不在此補助範圍。
第五條 申請人得申請之每年度補助額度上限:
一、本校專任教師(含研究人員)為2千元。
二、博碩士班研究生(含碩士在職專班)為1千元。
第六條 本館之每年度補助預算總額為5萬元。
十二月申請件於次年一月始能沖銷結算,為辦理年度經費核銷,補助預算僅供當年度一到十一月
使用,不得展延至次年度;若申請金額累計超過當年度補助額度,其該筆申請件與後續申請件均
不予補助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圖書館委員會通過,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