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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

91年11月13日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

99年11月22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

102年05月14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

105年11月08日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

 

第一條  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保障入館讀者公平利用本館資源設備,並維護研究環境之寧靜與整潔及閱覽秩序之維持,特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(以下簡稱本規則)。

第二條  讀者應依本館公告開放時間,持下列有效本人證件入館閱覽:

             一、本校核發之教職員工生證、校友證;

             二、本館核發之借書證(含退休教職員工借書證,或館際合作證等);

             三、校外人士(年滿十八歲者)憑中華民國核發之身分證、駕照、健保卡(非本國籍校外人士憑居留證或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護照)換取臨時閱覽證入館;

             四、未滿十八歲之校外人士需向本館申請並經同意者(如導覽、學生志工、特殊活動等)始可入館。

第三條  持臨時閱覽證入館之讀者須同意本館以「訪客管理系統」建檔管理並受每日入館限額限制。離館當日需繳回臨時閱覽證,逾期未繳回者,處以一日新台幣十元之滯還金,按日累計;該證折損或遺失者,須另繳交工本費新台幣二百元。

第四條  讀者入館使用館藏資源、設備及空間,應遵守各項規則並共同維護閱覽環境品質,如有違反相關規定或影響其他讀者之行為,本館有權暫停其使用圖書館之權利,屢次規勸不聽者,為保障師生權益,圖書館得拒絕其進入,情節重大者,另依校規或相關法令處理之。

第五條  讀者不得預佔座位及有影響他人閱讀之行為;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,未攜走之物品,本館不負保管責任。

第六條  讀者應衣著整齊入館,並嚴禁於館內吸煙及攜帶飲料、食物、寵物入館。

第七條  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上架者:閱覽組(02)8674-1111 轉 68351~68352 發布日期:2021-10-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