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跳到主要內容
回首頁 校首頁 開放時間 登 入
:::

借閱規則說明

♦ 借書

  • 使用借閱服務前請先線上申請「讀者借閱權限啟用」。
  • 圖書館系統帳號密碼(適用於圖書館網站、空間座位管理系統、電子資源、北聯大系統):

       帳號:教師/學生/行政資訊系統帳號。

       密碼:教師/學生/行政資訊系統密碼。

♦ 還書

  • 親洽櫃台還書:於開館時間內至三峽圖書館或臺北博雅書房(民生校區教學大樓1樓)服務櫃台歸還。館際合作借書證與電子書閱讀器限於借出館歸還。
  • 還書箱還書:
    • 三峽圖書館入口處設置還書口提供24小時還書服務。
    • 博雅書房入口處設置還書箱,提供讀者於臺北民生校區行政大樓開放時間內還書服務。
    • 易受損之館藏(電子書閱讀器iPad、光碟、含光碟附件之圖書)或非本校館藏(含北聯大代借代還圖書)切勿投入還書箱。
    • 本館將於次一開館日開館後1小時內刷還,實際歸還圖書之冊數,以本館點收刷還為憑,未刷還前,可借冊數以系統紀錄為準。
    • 本館各項通知信時間為每日上午6點,若發信之際本館尚未刷還圖書,即可能收到逾期通知信,請於還書後次一開館日開館1小時後上圖書館網站查詢更新後借閱紀錄。
  • 郵寄還書:請寄至23741 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 151 號 圖書館閱覽組收 (請在信封或包裝上註明【還書】)。還書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。
  • 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(NDDS):請親洽三峽圖書館推廣服務組辦公室(1F12)還書。
  • 本館讀者持館際合作借書證借閱合作館圖書:請親洽他館還書。
  • 合作館讀者歸還本館圖書:請親洽本館服務櫃台還書,切勿投入還書箱。
  • 外借圖書如有附件,附件未歸還視同該圖書未歸還。

♦ 續借

♦ 預約

  • 申請條件:讀者無違規狀態(圖書逾期未還、預約停權、借閱停權或罰款未繳清)。
  • 申請方式:登入圖書館網站後,於欲借圖書頁面點選「預約」,取書館請依個人需求選擇「三峽圖書館」或「臺北自助取書櫃」。若圖書狀態為「在架」,取書館請依個人需求選擇「三峽圖書館(在架圖書專用)」或「臺北自助取書櫃」,需人工尋書及運送時間,請於收到email取書通知後再到館取書。
  • 可預約冊數:見各身分別讀者借閱數量、期限及說明表
  • 變更預約:
  • 取書通知:待預約圖書回館或移送至取書館次日,系統將透過電子郵件寄發「預約書到館通知」。
  • 取書保留時間:7日(電子書閱讀器、視聽資料3日),依取書通知信所載時間為準。
  • 未取件停權:預約之圖書逾保留期限未取件,六個月內累計達5件者,停止預約權30日。取書館為「臺北自助取書櫃」之可取件圖書無法取消預約,亦不計算未取件停權。

逾期

  • 本校讀者:系統預設暫停其借閱權(電子書閱讀器iPad除外)。
  • 非本校讀者:一律課以滯還金,以每件逾期天數累加計算,1日折算新臺幣5元。
  • 停權日數:以每件逾期天數累加計算。例如:3冊圖書各逾期1日,自還書起停權3日。
  • 滯還金:若有離校或借閱需求,得將停權日數1日折算新臺幣5元滯還金,最高以每件新臺幣300元為限。
  • 電子書閱讀器iPad逾期:依「國立臺北大學圖書館電子書閱讀器借用管理要點」辦理,每逾1日折算新臺幣100元滯還金,最高以新臺幣3,000元為限。
  • 寒暑假或出國交換前,請檢查借閱紀錄, 先行還書,以避免因長期逾期導致長期停權或繳交高額滯還金。

遺失、毀損賠償

  • 停權日數:凡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、毀損,須向本館1樓服務櫃台報失,並於報失日起算90日內完成賠償手續。
  • 若遺失圖書尚未到期,且符合續借條件,建議先辦理續借,延長尋書期間。
  • 如無其他違規狀態,報失期間可正常借閱圖書。
  • 賠償手續:請於開館時間親洽本館1樓服務櫃台,依下述原則辦理:
    • 歸還原借圖書:視同一般還書,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原到期日隔日起至還書日止,無90日寬限期
    • 賠書:
      • 圖書賠償以原書相同或較新版本之新書為原則。
      • 附件(例:CD、小冊子等)應以正版抵賠。
      • 精裝本圖書,不得以平裝本賠償。
      • 套書如賠新版應賠全套,且不得主張該殘存之圖書或全套書之殘存本之權利。
      • 視聽資料賠償應以涵蓋原館藏授權範圍之版本賠償。
      • 設備(例如iPad、耳機)賠償應以同廠牌規格功能不低於原借用設備之新品賠償。
    • 賠款:無法賠書時,得改以現金賠償:
      • 依本館採購價格之2倍計價。
      • 附件遺失者以所屬資料採購價為準。
      • 非價購之館藏資料(含附件 )每件賠償金額為新臺幣400元
  • 逾期報失: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到期日隔日起至報失日止。
  • 逾期賠償:報失後逾90日辦理賠償,停權日數或逾期滯還金計算應自報失後第91日起至賠償日止。
  • 已辦理賠書(款)後又找到原借圖書者,不得主張退書(款),原借圖書歸借書者所有。
上架者:閱覽組(02)8674-1111 轉 68351~68352 發布日期:2021-09-27